關于《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明確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22年5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23號),明確主要污染物在原有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七類基礎上增加汞、鉻、揮發性有機物、總磷四類污染物,同時規定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以下簡稱價格標準)。2022年9月,根據該規定,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關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過渡期(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價格標準。該文件將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現亟需對價格標準進行重新發文明確。2023年以來,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相關專業機構、領域專家和各級相關主管部門,開展了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價格標準制定研究,經成本調查和專家評審,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文,制定我省價格標準,印發《關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政策依據
《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第十一條規定“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23號)第二條明確了主要污染物在原有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七類基礎上增加汞、鉻、揮發性有機物、總磷四類污染物。同時在第六條規定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為確保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繳、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等工作順利開展,我們制定了我省價格標準。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價格標準。一是明確價格標準制定的各項因素;二是根據價格標準研究成果,提出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標準建議值。
(二)明確基價標準執行的具體規定。一是根據《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文件規定,明確政府出讓排污權指標不得低于基價標準,回購收儲排污單位排污權指標不得高于基價標準;二是排污單位之間交易遵循公平、自愿、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按照市場供求關系,采取協議轉讓、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三)明確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執行的3個時間節點,并明確自2024年1月1日起,以取得排污許可證作為起算節點。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以《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和交易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14〕98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財稅〔2022〕16號)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和交易政府指導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682號)為依據,明確3個時間節點:一是2014年7月1日至湘發改價費〔2016〕682號文發布之日(即2016年8月25日)通過交易獲得原七類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十年內免繳有償使用費。二是湘發改價費〔2016〕682號文發布之后(即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通過交易獲得原七類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自正式投產運行后繳納有償使用費。三是2024年1月1日起,排污單位通過核定或交易方式獲得原七類和新增四類(揮發性有機物、總磷、汞、鉻)共十一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在項目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按照收費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
(四)明確有償使用費征管要求。根據《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文件要求,執收單位要及時做好收費公示,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政策文件: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明確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