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雪天鹽堿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陽綠色鹽堿產業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擬審批公示
經審議,我廳擬于近期對《湖南省雪天鹽堿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陽綠色鹽堿產業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批復,現就項目環評相關情況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向我廳來信來電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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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湖南省雪天鹽堿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陽綠色鹽堿產業基地項目 |
建設地點 |
湖南衡東經濟開發區大浦工業園 |
建設單位 |
湖南省雪天鹽堿新材料有限公司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湖南葆華環保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湖南省雪天鹽堿新材料有限公司擬投資880286.09萬元,在湖南衡東經濟開發區大浦工業園內建設衡陽綠色鹽堿產業基地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新建240萬噸/年鹽硝聯產裝置、80萬噸/年純堿裝置、180萬噸/年氯化銨裝置、150萬噸/年小蘇打裝置及其配套設施。 在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且符合總量控制、區域削減要求的前提下,本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原則同意該項目建設。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在工程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過程中,你公司須落實《報告書》及本批復中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在項目建設及運營中重點落實以下要求: (一)切實做好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施工期間各項污染防治措施,減小施工期間施工噪聲、廢氣、廢水及固體廢物等對周邊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1.按《報告書》要求做好有組織工藝廢氣處理,各排氣筒高度應符合《報告書》要求,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鹽硝聯產裝置產生的硝干燥包裝廢氣經“旋風+濕式除塵”處理后通過不低于30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顆粒物須滿足《無機化工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表3要求。 合成氨裝置備煤及儲運、磨煤破碎、粉煤貯存等工序產生的粉塵經各自布袋除塵器處理后分別通過不低于49m、90m、93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顆粒物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要求;煤氣化凈化單元汽提酸性氣送硫回收單元制硫磺;真空泵酸性廢氣通過不低于32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氨、硫化氫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要求,非甲烷總烴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要求;耐硫變換單元酸性氣送硫回收單元制硫磺;低溫甲醇洗單元酸性氣送硫回收單元制硫磺,甲醇回收廢氣經水洗塔處理后通過不低于80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甲醇須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排放標準》(GB31571-2015)表6要求,硫化氫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要求;硫回收單元焚燒廢氣經脫硫塔處理后通過不低于35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須滿足《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 -2015)表3要求;液氮洗單元解析廢氣和氨合成單元放空氣及馳放氣收集后進入燃料氣管網做燃料氣使用不外排; 聯堿及小蘇打裝置產生的碳化尾氣、出堿槽尾氣、真空濾過尾氣經各自凈氨塔處理后分別通過不低于45m、40m、20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氨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要求;干銨干燥尾氣經“布袋除塵器+水噴淋塔”處理后通過不低于20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顆粒物、氯化氫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要求,氨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要求;干銨包裝尾氣、重灰干燥尾氣、純堿包裝尾氣、小蘇打干燥篩分尾氣和小蘇打包裝尾氣經各自布袋除塵器處理后分別通過不低于16m、36m、25m、25m和16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的顆粒物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要求;輕灰煅燒尾氣經分離后回用至碳化塔、輕灰煅燒爐等裝置不外排。 污水處理站廢氣經“堿洗+吸附”處理后通過不低于15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要求,氨、硫化氫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要求。 蒸汽過熱爐采用低氮燃燒,廢氣通過不低于45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顆粒物、氮氧化物須滿足《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 -2015)表3要求。全廠有組織非甲烷總烴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要求。 2.加強無組織廢氣污染防治。做好項目儲罐區和裝置區無組織廢氣污染防控措施,液氨裝卸過程中采取密閉下裝,定期對設備與管線組件采取泄漏檢測與修復,減少由設施設備“跑冒滴漏”產生的無組織廢氣排放。加強原煤運輸和貯存過程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原煤從新建的衡東港區大浦作業區碼頭運輸至項目廠區近期采用汽車運輸,需嚴格采取密封措施,碼頭建設完成一年內本項目原煤應改用皮帶密閉輸送;廠內采用封閉皮帶轉運及封閉式煤棚貯存,進出口處設干霧抑塵系統。顆粒物、氯化氫、非甲烷總烴廠界濃度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要求;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廠界濃度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要求;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須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 (三)嚴格落實廢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則建設“生化裝置300m3/h+回用水裝置500m3/h”的綜合廢水處理系統。各股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其中合成氨裝置工藝廢水、地面及設備清洗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化驗室廢水進入生化裝置處理;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污水、凈水及化學水站排污水和聯堿裝置蒸吸工段工藝廢水進入回用水裝置經“超濾+反滲透”雙膜處理后,清水返回循環冷卻水系統回用,回用率不低于75%,濃水和經生化裝置處理后的廢水合并后按照“一企一管”要求排至園區化工片區配套污水處理廠,項目外排廢水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表1間接排放限值、《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2013)表2間接排放限值三者中的較嚴值。鹽硝聯產裝置蒸發冷凝水單獨收集直接回用鹽礦注井不外排。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規范處置,廢舊設備交由廠家回收。固體廢物在廠內的堆放、貯存、轉移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相關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五)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設備作業時間,優化高噪聲設備布局,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排放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中3類限值要求。 (六)嚴格落實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源頭控制、末端治理、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相結合的原則,從污染物的產生、入滲、擴散、應急響應全階段進行控制。切實做好建設項目各級污染防治區的防雨、防風、防滲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監測制度,按規范設置地下水跟蹤監測井,根據項目污染物排放特點,合理設置土壤監測點,加強企業周邊土壤、地下水環境監測,確保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安全。 (七)加強環境風險防范。落實《報告書》提出的事故風險防范措施,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和事故的預防,做好環境風險的巡查、監控等管理,防范環境事件發生。嚴格落實三級防控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確保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八)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的各項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按規范要求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按《報告書》提出的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落實日常環境管理與監測。 本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化學需氧量127.73噸/年,氨氮20.44噸/年,顆粒物53.31噸/年,二氧化硫3.4噸/年,氮氧化物24.03噸/年,揮發性有機物24.47噸/年。 嚴格按照《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消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等文件要求,落實污染物區域削減方案,確保納入替代削減方案的相關項目在本項目投產前完成。 |
公眾參與情況 |
本項目環評期間,建設單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4號)的要求進行了以下公眾意見調查工作:于2023年8月21日,在衡陽本地生活網網站進行了項目第一次環評信息公示;于2024年12月16日,在衡東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了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公示;于2024年12月24日和25日在《三湘都市報》上進行了登報公示;項目征求意見稿公示期間,沒有接到反對意見。2025年6月12日起,省生態環境廳在廳官網對建設項目環評報告進行了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