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鈦材料產業園配套能源保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擬審批公示
經審議,我廳擬于近期對《湖南鈦材料產業園配套能源保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批復,現就項目環評相關情況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向我廳來信來電進行反映。
聯系地址:長沙市萬家麗中路三段118號
郵編:410014
聯系電話:0731-85698069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
項目名稱 |
湖南鈦材料產業園配套能源保供項目 |
|
建設地點 |
漣源市婁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
建設單位 |
漣源市匯源煤氣有限公司 |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湖南葆華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
項目概況 |
一、匯源煤氣擬投資298308.88萬元在漣源市斗笠山鎮婁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現有廠區實施改擴建項目,拆除公司現有2座4.3米搗固焦爐及配套設施,建設2座65孔6.78m搗固焦爐及配套設施。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新建備煤裝置、2×65孔6.78m搗固焦爐煉焦裝置、焦處理裝置、干熄焦裝置及濕熄焦應急裝置、煤氣凈化裝置等生產設施,以及與上述生產設施配套的給排水設施、除塵設施等生產輔助設施和環保設施;現有工程的2臺燃氣輪機(WJ6G1型2000kW)作為煤氣調節應急使用;其中濕熄焦應急裝置僅用于酚氰廢水處理站蒸發結晶裝置故障或檢修期間使用;保留的燃氣輪機僅限于煤氣綜合利用不暢時使用。項目建成達產后,年產焦炭約180萬噸、焦爐煤氣約8.58億立方米,副產焦油、粗苯、硫銨等,凈化后的煤氣供給湖南鈦材料產業園作為配套能源。 |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二、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過程中,必須全面落實環評《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重點落實以下要求: (一)合理有序推動項目建設。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湘環發〔2024〕46號),現有2座4.3米搗固焦爐必須在2025年底前淘汰退出到位。本項目應落實“以鈦定氣、以氣定焦”的要求,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設,大氣主要污染物實施倍量削減,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質量有改善。結合婁底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園區鈦產業鏈項目進展和煤氣用量,兩座焦爐應有序建設、分期投運。 (二)加強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管理。企業應在現有工程拆除前編制拆除方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現有工程拆除應嚴格落實拆除方案中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對拆除產生的廢水、固廢進行妥善處置。本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應采用灑水抑塵、覆蓋帷幕和噴霧降塵等方法控制揚塵,并在工地周邊設置聲屏障或采用降噪設備;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物分別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規范處置;施工期產生的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排至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施工養護水、施工機械設備沖洗水、施工車輛清洗水經收集、沉淀處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采用對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各類大氣污染物的有關排放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各排氣筒高度須符合設計和環評要求。 備煤、焦處理工序廢氣中,煤受卸、煤轉運、煤破碎、貯配煤、煤焦制樣、焦炭轉運、篩焦、煤筒倉、貯焦倉等含塵廢氣采用袋式除塵器處理后達標排放,上述工序中顆粒物排放須滿足《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2024)表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湘環發〔2024〕46號)中超低排放指標限值要求。焦爐采用機側、焦側兩側加罩措施,收集的廢氣采用袋式除塵器處理后通過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焦爐采用“廢氣循環+多段加熱”低氮燃燒技術;焦爐煙氣采用“余熱鍋爐+鈣基干法脫硫+布袋除塵+SCR脫硝”工藝處理后通過不低于12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裝煤采用“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技術+高壓氨水噴射+雙U型導煙車”工藝;機側爐頭煙氣采用布袋除塵工藝處理后通過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出焦煙氣采用“鈣基干法脫硫+布袋除塵”工藝處理后通過不低于4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干熄焦高硫廢氣送焦爐煙氣脫硫系統處理,其余廢氣采用袋式除塵器處理后通過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上述焦爐煙氣中顆粒物、SO2、NOx、非甲烷總烴、硫酸霧和氨排放須滿足《工業爐窯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3082-2024)、《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湘環發〔2024〕46號)及《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2024)的較嚴值限值要求。煤氣凈化工序脫硫再生尾氣經堿洗、酸洗、水洗后送焦爐燃燒處理;制酸焚燒爐尾氣采用“堿洗+酸洗+電除霧”處理后與焦爐煙氣一并處理;硫銨干燥廢氣采用“旋風除塵+洗滌塔”凈化處理后通過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上述工序中相關污染物排放須滿足《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2024)表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湘環發〔2024〕46號)中超低排放指標限值要求。 加強無組織廢氣污染防治,精煤、焦炭儲存采用密閉筒倉儲存;粗苯儲罐采用內浮頂罐+氮氣密封;冷鼓、脫硫、硫銨、粗苯、油庫等各類槽、罐廢氣收集后通過壓力平衡系統后引入負壓煤氣管道,高氧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收集預處理后送焦爐燃燒處理;污水處理站重點構筑物密閉加蓋,各設施廢氣加蓋微負壓收集后采用“洗滌塔+生物濾池+活性炭裝置”工藝處理后通過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實施廠區道路硬化,并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各工序須按要求落實無組織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焦爐爐頂及廠界無組織排放執行《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2024)表3、表4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要求;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要求。 嚴格落實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地方政府應按《報告書》確定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制定搬遷計劃,完成居民搬遷安置工作,同時對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的用地進行管控,后續不得新建居民點、學校、醫院等敏感建筑。 (四)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則建設給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系統。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送廠區酚氰廢水處理站生化系統處理,生產廢水經廠區酚氰廢水處理站處理達到《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GB/T50050-2017)中規定的再生水水質要求后全部回用;應急濕熄焦廢水經混凝沉淀和過濾凈化處理后滿足《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表1間接排放限值中的六項指標要求后循環使用,不外排。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要求與措施,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脫硫灰、雜鹽暫按危險廢物管理,待項目投運后開展固廢屬性鑒別,根據其屬性鑒別結果進行合理處置。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收集暫存在危廢暫存間,定期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要求管理。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應當對受委托方的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六)嚴格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化高噪聲設備布置,做好卸料機、翻車機、搗固機、壓縮機、風機、空壓機、離心機和各類泵等運行設備的低噪聲選型和減振、隔聲、消聲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設備作業時間,確保廠界滿足《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限值。 (七)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報告書》要求,采取分區防滲措施。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壞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 加強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規范設置監控井,確保及時發現廠區滲漏情況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環境影響。 (八)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加強環境安全管理,完善事故排放污染物收集系統。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按安評相關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以及帶來的次生環境風險影響。確保氨、硫化氫、苯、CO、焦油、洗油、氰化物、硫酸等各類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廢氣、危險廢物在事故風險、環保措施失效、管控措施漏洞等非正常情況下,對環境的風險影響可控。在啟用應急濕熄焦或燃氣輪機前,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報送婁底市生態環境局予以審批。 (九)嚴格落實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臺賬制度,開展長期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布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本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值二氧化硫203.38噸/年、氮氧化物為405噸/年、顆粒物188.65噸/年、揮發性有機物382.08噸/年,總量指標納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總量控制管理。 三、根據婁底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湖南鈦材料產業園配套能源保供項目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替代方案》,本項目主要污染物削減來源于冷水江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湖南初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化縣中潤化學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擬建減排項目。婁底市人民政府應督促削減替代方案的落實,并確保本項目申領排污許可證前納入替代削減方案的相關項目按期完成。 四、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經批準的《報告書》認真梳理并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后,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運營期嚴格依法按證排污。 五、《報告書》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送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和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漣源分局。該項目的環保“三同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環境管理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和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漣源分局具體負責。 |
|
公眾參與情況 |
本項目環評期間,建設單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4號)的要求進行了以下公眾意見調查工作:于2022年10月21日,在漣源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了項目第一次環評信息公示;于2024年4月1日,在漣源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了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二次公示。因建設單位選址發生調整,建設單位于2025年3月18日在漣源市人民政府網站上重新進行了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二次公示;于2025年3月19日和21日在《婁底日報》上進行了登報公示;項目征求意見稿公示期間,沒有接到反對意見。2025年6月27日起,省生態環境廳在廳官網對建設項目環評報告進行了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