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博爾礦業有限公司藍山縣大塘鐵礦60萬噸/年開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擬審批公示
經審議,我廳擬于近期對永州市博爾礦業有限公司藍山縣大塘鐵礦60萬噸/年開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批復,現就項目環評相關情況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向我廳來信來電進行反映。
聯系地址:長沙市萬家麗中路三段118號 郵編:410014
聯系電話:0731-85698065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
永州市博爾礦業有限公司藍山縣大塘鐵礦60萬/噸年開采項目 |
|
|
建設地點 |
湖南永州藍山縣 |
|
建設單位 |
永州市博爾礦業有限公司 |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湖南亞冠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
|
項目概況 |
永州市博爾礦業有限公司藍山縣大塘鐵礦60萬噸/年開采項目位于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新圩鎮大塘村,項目總投資3億元,環保投資2347.62萬元。開采方式為山坡露天臺階開采,分三個采區接替開采,每個采區自上而下開采,采取“邊開采、邊修復”模式。主要建設內容包括:①采礦區:年開采60萬噸錳鐵礦,開采境界約58.72萬平方米,礦山總可采礦量約881.45萬噸,總剝離量約506.23萬立方米,服務年限為15.5年。②排土場:堆置標高+315m~+318m、容量約15萬立方米,用地面積約4.86萬平方米。③礦石堆場:半封閉式廠房,用地面積約6400平方米、高度約32m,儲存開采的錳鐵礦原礦。④生活辦公區、礦山道路及地磅、洗車平臺等配套設施。項目已取得礦區范圍批復、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意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評審意見、采礦許可證、項目備案證明、一期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安全設施設計批復、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行政許可等相關文件。項目在未取得環評批復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2025年7月,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藍山分局對項目未批先建行為出具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項目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須全面落實《報告書》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并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基建期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基建期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優化施工方案,控制施工范圍,合理安排工期,減小施工噪聲、廢氣、廢水及固體廢物等對周邊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施工揚塵采取灑水抑塵、設置圍擋和材料覆蓋等措施;車輛清洗廢水和泥漿水采用沉淀池處理后回用;采取低噪聲施工設備、合理安排施工時段、運輸車輛限速和禁鳴等措施降低施工噪聲影響;廢鋼筋、建筑邊角料等建筑垃圾委托相關單位處理。 (二)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嚴格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揚塵抑制和處理管理。覆蓋層剝離、露天開采等作業時采取霧炮機噴淋灑水等措施;采用封閉式皮帶運輸礦石;建設配套噴霧設備的半封閉式礦石堆場,并定期灑水;排土場采取定期灑水和編織布覆蓋等措施;道路揚塵采取定期灑水、限速行駛、車輛清洗和篷布覆蓋等措施;食堂油煙采用油煙凈化器處理后屋頂排放。無組織顆粒物排放執行《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1-2012)表7規定的限值,食堂油煙參照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表2規定的限值。 (三)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循環回用、監控達標”的要求,規范建設截排水系統和廢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達標后用作周邊農田綜合利用;礦坑涌水、車輛清洗廢水、礦石堆場初期雨水和排土場淋溶水等采礦廢水分別匯入三個收集沉淀池處理后優先回用于灑水降塵及車輛清洗,多余廢水采取“中和調和+化學藥劑混合反應+混凝沉淀”法處理達標后排入田心河工業用水區。 廢水排放濃度限值執行《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1-2012)、《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單、《工業廢水錳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 2426-2022)和《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 968-2021)中較嚴者,其中總汞執行《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1-2012)的特別排放限值。 (四)落實固體廢物管理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要求與措施,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清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要求管理,采礦剝離物優先用于回填及復墾,多余廢石外售綜合利用;廢水處理污泥暫存于排土場后與采礦剝離物一同處理;廢潤滑油、廢油桶和廢棄的含油抹布及勞保用品等危險廢物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要求,收集暫存于危險廢物暫存間,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五)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優化平面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對水泵、物料輸送等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吸音、減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2類標準限值。合理安排運輸車輛的作業時間,采取禁鳴、限速措施控制運輸對周邊環境的不良影響,確保周邊聲環境保護目標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2類標準要求。 (六)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報告書》的要求做好分區防滲措施,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隱蔽工程泄漏檢測,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按規范要求設置地下水、土壤跟蹤監測點并開展監測,確保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安全。 (七)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管理。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控體系,設置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事故應急池;潤滑油用專用油桶收集,放置在托盤上;危險廢物貯存點應采取防風、防雨、防曬和防止危險廢物流失、揚散等措施;排土場東北側按要求建設擋土墻;開采區采取邊坡防護措施等,并執行《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版)》(湘環發〔2024〕49號)相關要求,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維護和環境管理,確保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確保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規范建設排污口,設置統一標志;按《報告書》提出的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落實日常環境管理與監測。 (八)嚴格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堅持“邊開采、邊修復”原則,對已開采完成區域及時開展回填及復墾。嚴格控制用地范圍、加強森林防火、及時修復植被、落實林地占用補償措施和加強管理等;嚴格落實大氣、水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土壤與地貌重建、植被重建與生物多樣性恢復、邊坡治理、長期監測與管護等;落實建設溝渠、表土覆蓋、平整場地、生態袋、臨時排水溝和臨時覆蓋等水土保持措施。服務期滿后按要求落實剩余開采區、礦石堆場、生活辦公區等區域的生態恢復工作。 (九)本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化學需氧量≤10.693噸/年、氨氮≤1.426噸/年、總磷≤0.089噸/年、重金屬(鉛、汞、鎘、鉻、砷)≤420千克/年,總量指標納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總量控制管理。
|
|
公眾參與情況 |
建設單位已采取網絡及報紙公示、張貼公告方式依法依規開展公眾參與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