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級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5-160611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5-09-09 16:16
- 名稱: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級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HNPR-2025-13011
湘環發〔2025〕60號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省級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管和直屬單位:
《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級舉報獎勵辦法》已經2025年第12次廳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8月11日
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級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將舉報獎勵納入年度預算,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監督。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入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級舉報獎勵平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舉報信息:
(一)掃描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二維碼;
(二)登錄省生態環境廳官網有獎舉報專欄;
(三)登錄省生態環境廳微信公眾號有獎舉報專欄。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須提供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相關證據或線索;
(三)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掌握;
(四)根據舉報線索已查實相應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舉報存在以下不符合基本行政原則,或者證據、線索來源不正當的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對象不明或者內容不實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線索已被屬地相關部門掌握、調查或責令整改的;
(三)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系已在新聞媒體曝光或已經信訪、復議、訴訟程序處理的;
(四)從事與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相關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舉報的;
(五)舉報人從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獲取相關生態環境問題的證據或線索的。
(六)經核查認定的生態環境問題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
(七)其他依法不應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辦法核實即獎勵范圍: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
(二)非法收集、貯存、利用、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含重金屬、有毒物質等污染物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
(五)在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七)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
(八)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等行為的;
(九)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等行為的;
(十)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等行為的;
(十一)項目業主在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或者減排量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項目業主逾期未按要求注銷的;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等行為的;
(十三)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等行為的;
(十四)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等行為的;
(十六)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
(十七)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
(十八)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十九)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二十)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等行為造成生態破壞的;
(二十一)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
(二十二)未依法設置排污口的;
(二十三)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
(二十四)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二十五)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
(二十六)從事規模畜禽養殖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
(二十七)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辦法追加獎勵范圍:
(一)作出處罰決定罰款金額5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多個涉案人員行政拘留累計天數30天以上的;
(四)移送司法機關并對涉案人員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經查證屬實,屬于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核實即獎勵范圍的,根據核查認定的不同情況,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六項的,經核查認定,舉報事項屬實的,獎勵5000元。
符合第九條第十七項至第二十二項的,經核查認定,舉報事項屬實的,獎勵3000元。
符合第九條第二十三項至第二十七項的,經核查認定,舉報事項屬實的,獎勵1000元。
第十二條 經查證屬實,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追加獎勵范圍的,根據同一對象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將獎勵金額分成一、二、三檔。同時符合兩到三個檔次的,以最高檔確定獎勵金額,增加獎勵必須滿足該檔條件,不跨檔增加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第一檔:舉報案件經查屬實,同一對象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達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獎勵2萬元,每多一種情形,增加獎勵1萬元;
1、罰款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3、所有涉案人員行政拘留累計天數30天以上的;
4、移送司法機關并判處拘役、管制或被宣告緩刑的。
第二檔:舉報案件經查屬實,同一對象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達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獎勵5萬元,每多一種情形,增加獎勵2萬元;
1、罰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5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的;
3、移送司法機關所有涉案人員累計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下的或所有涉案人員中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實刑)3年以下的。
第三檔:舉報案件經查屬實,同一對象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達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獎勵10萬元,每多一種情形,增加獎勵3萬元;
1、罰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
3、移送司法機關所有涉案人員累計判處有期徒刑(實刑)超過7年的或所有涉案人員中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
第十三條 同一時間同一舉報人舉報同一對象的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獎勵金額累計計算,但總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第十四條 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省生態環境廳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征集案件線索或證據,所征集線索或證據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作用的,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予以獎勵,并追加獎勵5萬元。
第十五條 對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者,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舉報時間為準;多人聯名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
被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經查處結案,被舉報對象再次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的,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可再次獲得獎勵。
同一舉報人舉報不同市州的多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由相關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查處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分別給予獎勵,獎金不受本辦法第十三條限制。
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刑事犯罪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最終獎勵金額的,可以按現階段達到的獎勵條件先行發放獎金。后續達到更高獎勵標準的,追加獎金。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經省生態環境廳核實認定后,應及時通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舉報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可攜帶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及銀行賬戶信息復印件(若為受委托人代為領獎,受委托人還需提供代領委托書)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舉報人不能親自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且未委托他人代領的,可在有效期內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供本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等,由省生態環境廳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省生態環境廳推行“線上通知、線上認證、電子支付”的獎勵發放方式,進一步方便舉報人領取獎勵。
獎勵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支付,稅費由省生態環境廳按相關規定代扣代繳。
舉報人無法在通知的期限領取獎勵的,可以向省生態環境廳書面申請延期領獎,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八條 舉報人明確表示放棄獎勵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意愿并予以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一)因舉報人提供的相關信息不全面、不準確或者有誤,導致無法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的;
(二)舉報人未在通知期限內領取獎勵,也未申請延期領獎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將舉報案件獎勵辦理材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省生態環境廳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問題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