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湖南省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為深入推進危險廢物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的工作部署,結合實際,我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制定《關于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自動實施方案》,集中力量圍繞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環節、重點問題,加強部門協助,強化聯動措施,利用大數據等“人防+技防”手段,摸排犯罪線索、跨省追蹤溯源精準查辦大案要案。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請各市州認真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
一、益陽市赫山區崔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
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案件特點:該案為通過行刑銜接、多部門聯動,合力打擊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21年2月27日接群眾投訴,益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赫山大隊執法人員會同益陽市赫山區龍光橋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對龍光橋街道進港村崔某油罐存儲點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油罐存儲點存有3個油罐,罐體存儲容量為20噸/個。經調查,崔某于2021年2月26日用自來水對其中一個存有約0.12噸的柴油罐進行清洗,在清洗過程中,崔某將罐體下方放油閥打開,讓油水混合物自行流出,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該公司雨水溝,流入周邊溝渠,油水混合物經進港村農田灌溉渠流入八尺塘,最終排入外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崔某所傾倒的油水混合物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08,廢物代碼為(900-201-08)。
經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評估,本次事件的空間影響范圍為排放點排水下游農田灌溉渠、八尺塘等約4.6KM的渠道范圍,以及永紅閘蘭溪河側約60米河道范圍。鑒定評估核算的環境損害量化費用包括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損失共計61.8145萬元。

圖一、執法人員對污染水域進行應急處置現場
處理結果:2021年6月30日,益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的規定,崔某擅自傾倒危險廢物,造成公私財產損失61.8145萬元,其行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將該案移送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2022年4月24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某經營管理油罐存儲點,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設施,未按照國家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處置危險廢物,擅自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致使公私財產損失61.81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崔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9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1.行政司法聯動,共治環境違法行為。經法院審理查明,崔某傾倒柴油清洗廢水造成生態修復費用和應急處置費用共計61.8145萬元,其非法處置的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2.及時響應生態賠償機制。崔某柴油清洗廢水污染周邊水域,最終匯入蘭溪河,兩岸多為水稻育種農田。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的生態修復實施方案,河底受污染水生植物清理需進行人工清理和機械清理,河底需進行清淤疏浚工程,泥沙清理量達到1863m3,清理淤泥需要進行干化,干化需另行建設干化池,水生生物生態修復面積為1380㎡。生態環境損害后修復費用巨大且耗時漫長,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的過程中,對于公訴機關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一并進行了審理。3.市縣鄉聯動,合力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本案在發現案件線索后,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進行現場勘查,在調查階段,街道給予了生態環境部門極大的支持,案件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移送司法機關的過程中,部門之間協調迅速,該案件在短時間內鎖定嫌疑人,固定犯罪證據,并最終進入司法程序。
二、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跨省非法傾倒鋁至
株洲市淥口區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案件特點:該案為跨省追蹤溯源,多部門聯動,精準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并有效修復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21年6月13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淥口分局受理群眾舉報,淥口區龍潭鎮發生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鋁灰)污染環境案,立即趕赴現場調查,發現污染嚴重,淥口分局迅速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和淥口區人民政府申請啟動應急響應。淥口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成立由區生態環境分局、應急局、交通局、龍潭鎮等相關部門組成的生態環境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事件安全處置。同時,區政府要求各鎮舉一反三開展排查,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公安分局抽調精干執法人員和警力組成鋁灰傾倒案件專案組。案件辦理中,專案組相繼于6月15日在淥口區朱亭鎮聯合查獲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鋁灰)案;于7月1日再次在淥口區龍潭鎮聯合查獲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鋁灰)案。多地傾倒的鋁灰量合計約97噸,被鋁灰污染的土壤合計約210噸。由于案件復雜化,淥口區人民政府主持召開專門調度會議,確定啟動應急處置方案。專案組經過一個月的溯源調查,遠赴廣東清遠進行核查取證,查實了該鋁灰為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該鋁灰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8,廢物代碼為(321-026-48)。經調查,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以來將該鋁灰交由無資質的第三方單位處理,而持有第三方單位委托函的自然人毛某擅自將該鋁灰通過網上“貨拉拉”平臺,以貨物“煤灰”的名義交由貨車司機運往株洲市淥口區非法傾倒,傾倒量約97.4噸,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對“6.13鋁灰污染環境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對毛某等8人實施逮捕,并于2021年7月20日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株洲市生態環境局淥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處以造成環境污染所需處置費用三倍的罰款,即罰款150萬元。該公司充分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積極配合調查處理,及時繳納罰款150萬元,主動磋商和賠償,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支付賠償款94.577萬元。淥口區生態環境局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并提出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由第三方治理公司嚴格按照修復方案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目前,三處鋁灰傾倒點生態修復工作已經完成,并驗收合格。
2022年6月29日,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單處罰金150萬元;被告人毛某等八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退繳的違法所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圖二、淥口分局聯合公安執法人員對鋁灰案傾倒現場進行核查
典型意義:1.跨省多部門聯動。株洲市生態環境局淥口分局現場核查研判案件復雜,及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報告,取得了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支持和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與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就該類型的多起危險廢物非法傾倒案進行會談和磋商,共議該類案件應急處置聯動、生態環境修復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等工作,為辦理該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從而實現了現場處置快速有效、科學合理,防止了事態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了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2.辦案手段創新。該案辦理過程中,專案組完成調查取證后,第一時間凍結了企業銀行賬戶資金,為后續鋁灰處置和生態修復提供了資金保障。同時專案組人員運用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倒逼貨車司機配合調查如實交代事件經過。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的同時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促成磋商,大大降低了行政和司法成本。3.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處罰原則。分局執法人員利用到企業檢查、調查詢問等機會宣傳固體廢物管理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帶企業負責人到損害現場查勘,到處置單位了解安全處置進展等等,使得涉事單位從根本上認識到自身錯誤的嚴重性,從而配合調查處理,接受生態環境損害磋商,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三、郴州市北湖區李某非法收集、處置廢鉛蓄
電池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案件特點:該案為利用大數據分析,摸排犯罪線索,跨多省多部門聯動,公安、檢察院提前介入合力查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21年9月2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態環境保
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二大隊執法人員在對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位于本市北湖區下湄橋銅坑湖曹家組的郴州市某某倉儲部6號倉庫內(以下簡稱6號倉庫)堆放大量疑似廢舊鉛蓄電池拆解后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含鉛塑料沾染物,
并有破碎機、鏟車、叉車等大型生產作業設施設備,現場亦
有廢舊鉛蓄電池拆解處置作業痕跡。執法人員對貨主李某
進行調查詢問,李某承認其從事了廢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和拆解處置經營活動,且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堆放在6號倉庫的貨物為其拆解后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含鉛塑料沾染物;同時,郴州市北湖生態環境監測站對6號倉庫周邊溝渠的廢水及沉淀物進行采樣,并委托湖南省湘南地質勘察院實驗測試分院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溝渠沉淀物為危險廢物。2021年9月6日,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案貨物(廢鉛板、廢鉛膏343.19噸,含鉛塑料沾染物18.61噸)和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并將該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經調查,李某等人形成的非法收集處置廢鉛蓄電池利益鏈條錯綜復雜涉及多個省份,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和檢察院聯合調查組決定深挖徹查,上游下游一起打,源頭末端一起查,徹底摧毀該非法鏈條。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3月,執法人員遠赴廣東、海南、云南等省市,分別從湖南郴州、廣東揭陽、廣東汕頭、海南三亞和云南鹽津縣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同時,廣東梅州、廣東佛山、安徽界首和河南周口的6名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經公安、檢察、生態環境等多部門協作配合,提取、分析關系人基礎信息數百人,分析電話、微信、銀行流水、行動軌跡達數萬條,該非法鏈條成功告破。該案涉案廢鉛蓄電池達5000余噸,涉案金額4100多萬元,涉案廢鉛蓄電池來源涵蓋廣東、廣西、海南、安徽、河北、湖南共6省10余縣市。
處理結果:李某非法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屬于危險廢物,危廢代碼為:900-052-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李某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并邀請北湖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工作。

圖三、生態環境局、檢察院、公安局會商會場
2022年6月21日,李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北湖區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同時,委托第三方資質單位對李某非法拆解廢鉛蓄電池案進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初步評估金額為171萬元,下步將對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典型意義:1.涉案危廢量大,環境污染嚴重。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各地大量收購各種型號廢鉛蓄電池,僅在半年時間內,就收購拆解廢鉛蓄電池達5000余噸,排放的廢酸液、重金屬及含硫廢氣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檢測結果顯示貯存倉庫周邊溝渠沉淀物為危險廢物。2.充分展現了生態環境領域司法銜接成果。李某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呈現出地域廣、犯罪隱蔽、專業性強、發現難、網絡性強、取證難、對環境污染嚴重等特點。在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案件線索及其相關證據移送給公安部門,第一時間邀請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偵察工作,生態環境局、公安局、檢察院高度配合、通力協作,深挖徹查依法鏟除了涉及6省10余縣市的廢鉛蓄電池非法收集處置鏈條,充分展現了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成果。
四、廣東某公司跨省非法傾倒洗釜廢液至
常德市武陵區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案件特點:該案為通過行刑聯合工作機制,采用“線索移交”與“案件移交”相結合的復合偵辦模式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21年8月18日,常德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武陵區河洑鎮白鶴村自夜間11點開始,散發出一股濃烈的類似液化氣的氣味。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調查,發現河洑鎮白鶴村開明農莊附近池塘內的水散發出刺激性惡臭味,東北角水面呈現土黃色,其余水面呈淺褐色并有白色漂浮物,水面有大量油污及死魚,東北角有傾倒廢液痕跡。經查,該非法傾倒行為系王某某所為,當事人王某非法轉運廣東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洗釜廢液32.71噸傾倒于武陵區河洑鎮白鶴村開明農莊旁一水塘邊。2021年9月4日,常德市局與常德市武陵區公安局成立聯合執法調查組赴廣東進行現場核查,經調查,進一步查清了王某傾倒的廢液為廣東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洗釜廢液(液態丙烯酸樹脂、液態聚酯樹脂)。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該
洗釜廢液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13,廢物代碼分別為生產廢液(265-102-13)、設備清洗液(265-103-13),危險
圖四 、 被污染的池塘和周邊環境
特性為T毒性。本次環境影響范圍為廢液傾倒池塘區域約3000㎡ , 對池塘水體及底部表層底泥均造成污染。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之規定,2021年8月23日常德市生態環境武陵分局將案件移交至公安武陵分局,2021年8月25日公安武陵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王某涉嫌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2022年1月,武陵區政府與廣東新材料公司簽訂了生態損壞賠償協議,截至目前,環境損害量化共計1254.8118萬元已全部賠償完畢。2022年2月25日由公安武陵分局將案件移送至武陵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從實踐看,“兩高”司法解釋實施以來,涉危險廢物的案件占比很高。但如何認定不明物質是否屬于危險物質,一直是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辦理的難點。如果單純依靠鑒定來進行鑒別,則鑒定周期長,鑒定費用高。本案中,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對非法排放的物質聯合溯源調查,充分運用技偵手段,快速查清違法事實。該案件利用“生態環境+公安+檢察院”聯合工作機制,探索出“線索移交”與“案件移交”相結合的復合偵辦模式,充分利用環保專業技術能力和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能力,通過特征因子比對、痕跡追蹤、大數據排查、車載GPS信號篩查等手段,迅速鎖定嫌疑人和涉事單位,并通過查閱產廢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了解了廢物的產生過程、產生工藝和環節,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出具了危險廢物認定意見。為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撐。
五、永州市某垃圾填埋場自動監控數據
弄虛作假案
案件特點:該案為運維人員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由排污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22年2月11日,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和寧遠分局對寧遠縣某垃圾填埋場開展現場檢查。該垃圾填埋場由寧遠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運行管理,水質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湖南某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運營。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填埋場存在廢水自動監控設備標定校準校驗記錄本與水質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電子存儲記錄中校標信息不一致、多次使用低于設備檢測下限的質控樣濃度進行檢測等問題,執法人員立即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詢。
圖五、執法人員檢查寧遠縣某垃圾填埋場自動監控數據
經查,從2021年8月底至2021年11月初,運維人員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質控樣測定,將水質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集的廢水水樣COD、總磷、總氮、氨氮和pH值等監測數據直接抄寫至廢水自動監控設備標定與校驗記錄本上,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運維人員還存在未對質控樣留樣、保存、記錄原始數據的行為,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和溯源其真實性。
圖六、執法人員對寧遠縣某垃圾填埋場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結合該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排污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30萬元,并將相關人員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1.充分運用非現場和現場執法手段。執法人員緊盯在線監控數據和臺賬記錄,全面、細致查找違法排污線索,不放過一點蛛絲馬跡,精準打擊環境違法行為。2.進一步督促排污企業增強了法律法規意識。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對本案依法查處,進一步強化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督促企業依法履行主體責任。3.警示和提醒排污企業或第三方運維公司的法律責任。不能以雙方因訂立民事合同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對抗行政法律關系,不能因有償委托專業第三方公司運維,就一托了之,放任不管。由此造成的行政處罰、信用受損等法律后果,仍應由排污企業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