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公布第十九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我省一案例入選
2020年以來,生態環境部指導各地按照《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發揮內部人舉報、重獎舉報等機制作用,切實提升發現問題能力,精準發現了一批重大違法犯罪線索。
2024年10月19日,生態環境部公布舉報獎勵領域的5個典型案例,并對查辦案件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金鄉縣分局、湖南省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祁東分局予以表揚。
湖南對舉報某公司不正常運行
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案的群眾實施獎勵
【制度背景】
2023年,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湖南省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設立了省級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平臺,實現舉報受理、登記、核查、獎勵的全流程線上辦理,全過程電子化。舉報問題查證屬實后,舉報人將獲得最少1000元、最高50萬元的現金獎勵。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有群眾反映衡陽市祁東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將生產廢水偷排入周邊河流,導致該段河水顏色明顯異常。經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祁東分局(以下簡稱“祁東分局”)和公安部門聯合辦案,最終查實該食品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運行不正常,在廢水總排口處設有一自來水閥門,通過軟管將自來水混入總排口廢水,稀釋后混合外排,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經現場采樣,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氨氮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中一級標準限值100mg/L、15mg/L的13.56倍、5.20倍。
【查處及獎勵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5月4日,祁東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以及《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并對其處以27萬元罰款。祁東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祁東縣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行政拘留10日。
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