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環罰〔2025〕1號
當事人名稱:株洲南方摩托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啟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00689542431Q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董家塅建雅路58號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移送線索,我廳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自2024年3月至11月,在株洲市蘆淞區董家塅建雅路58號廠房內生產NF150T-3A型摩托車,并銷售至北京、江西、江蘇、海南、云南等地,截至2024年12月23日共生產115臺,銷售110臺,庫存5臺。2024年12月23日,我廳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調查,并委托湖南機動車檢測技術公司對庫存的5臺NF150T-3A型兩輪摩托車進行抽樣,開展環保一致性核查。2025年1月8日,湖南機動車檢測技術公司、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分別出具《株洲南方摩托車有限公司NF150T-3A型摩托車環保一致性核查報告》,均指出抽樣送檢車輛上環保關鍵信息(噴油器、氧傳感器、燃油蒸發裝置等)與該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機動車環保網公眾查詢平臺顯示的信息不一致,你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生產機動車車型的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株洲南方摩托車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于2024年12月23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授權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該公司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廳于2024年12月20日進行現場檢查的照片,12月23日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取證的照片、抽樣取證記錄。證明我廳開展現場執法調查取證的合法性、規范性。
3.湖南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5年1月8日出具的《株洲南方摩托車有限公司NF150T-3A型摩托車環保一致性現場核查結果》、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25年1月8日出具的《株洲南方摩托車有限公司NF150T-3A型摩托車環保一致性核查結果》;我廳于2024年12月23日和12月24日、2025年1月15日對株洲南方摩托車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的筆錄。證明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機動車車型的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廳于2025年4月1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湘環罰告〔2025〕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單位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應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壹仟元整(小寫:221000元)。(計算方式見附件)
2024年12月23日,我廳對抽樣進行環保一致性核查的NF150T-3A型兩輪摩托車,同步送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進行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未超標。2025年2月27日,我廳依法向你單位送達《免罰輕罰告知承諾書》(001號)。2025年2月28日,你單位向我廳提交《整改承諾書》,提出6項整改內容,承諾于3月26日前完成。2025年3月14日,你單位向我廳提交整改相關證明材料,一是對庫存的5臺NF150T-3A摩托車(含我廳抽檢的3臺)相關零部件進行更換,并提交湖南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核查報告,報告結論為以上5臺NF150T-3A摩托車的環保關鍵信息與《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公開的環保關鍵信息一致;二是制定《環保信息公開及審核制度》;三是組織員工開展機動車環保信息公開技術規范培訓;四是在生產過程中要求填報《摩托車產品一致性檢查表》《檢驗原始記錄》,督促員工落實檢驗要求;五是對公司技術質量部、生產部負責人和檢驗員實施經濟處罰;六是向零部件供貨廠家發出《技術質量業務聯絡單》,告知對方如未按要求打刻信息將拒絕收貨。2025年4月2日,你單位主動進行公開道歉,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株洲南方摩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一定程度消除造成的不良影響。
我廳核查后認為你單位整改到位,減輕了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第二款“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范圍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審議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規定,我廳經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單位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基礎上減少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即22.1-(50×20%)=12.1萬元。
綜上所述,我廳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整(小寫:121000元)。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廳開具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電子)》,將罰款繳至通知單指定的銀行和賬戶,并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電子一般繳款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