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政府信息公開規則
- 索引號:430S00029/2015-82771
- 題裁分類: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0-05-2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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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詞:
- 名稱: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政府信息公開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和省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保證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權力,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把我廳建設成為行為規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機關,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和《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規定》,結合我廳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政務公開的各項決策部署,以構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為目標,切實為我廳更好地履行職責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務事項及相關政府信息,并接受監督的行為。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廳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廳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內容和過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規定》以及我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辦理。
第五條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由廳主要負責人擔任,分管辦公室、事務中心、法規處、機關黨委的廳領導擔任副組長,廳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擔任領導小組成員。辦公室、事務中心、法規處、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等處室為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單位,其他各處室負責人為工作辦公室成員。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全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負責組織、指導、推進、監督本規則的實施。工作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全廳政府信息公開具體工作。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維護國家利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于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書面報告省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七條 制作的政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審核、業務復核以及公開發布審批程序,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正確無誤。
二、公開的范圍
第八條 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環境信息: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環境保護規劃;
(三)環境質量狀況;
(四)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七)各主要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九)排污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十)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十一)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二)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十四)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十五)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十六)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范圍編制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
第九條 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環境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政府環境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本廳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對政府環境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本廳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環境信息,應當自該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及時更新。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索引、信息名稱、信息內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提供政府環境信息的,應當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條 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部門公開或者該政府環境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于能夠確定該政府環境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四、監督與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環保部門應當督促下級環保部門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環保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環境信息內容、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在公開政府環境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環境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