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3〕77號
HNPR—2013—01069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3日
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扎實推進全省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緊緊圍繞落實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任務和要求,以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為主線,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和“兩型社會”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地方負責、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經濟增長質量提高,努力建設天藍、水凈、地綠的美麗湖南。
二、主要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全省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長沙、株洲、湘潭、婁底、永州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在2012 年基礎上下降20%以上,岳陽、常德、湘西自治州下降15%,懷化、邵陽、益陽、衡陽、郴州、張家界下降10%。
三、重點任務
(一)實施綜合治理,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減排
1.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加快燃煤小鍋爐的整治。到2017年底,長株潭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2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城鄉結合部地區和其他遠郊區縣的城鎮地區基本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長株潭以外的其他城市建成區,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不再新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工業園區以及產業集聚的地區,鼓勵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或采取周邊電廠余熱集中供熱,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其他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2.加快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大幅度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加快電力、鋼鐵、水泥、有色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確保按期達標排放。落實燃煤機組脫硫、脫銷、除塵加價政策。到2015年底,全省新建和改造燃煤機組脫硫裝機容量1760萬千瓦,新建和改造鋼鐵燒結機脫硫2500平方米;新建燃煤電廠脫硝裝機容量1654萬千瓦,新建或改造脫硝水泥熟料產能6500萬噸;電力、水泥、鋼鐵等行業完成除塵升級改造的裝機容量或產能規模分別不得低于1654萬千瓦、6500萬噸、1700萬噸。到2017年底,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點行業和過剩產能行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推進企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治理工程。到2014年底,長株潭三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全省其他城市相應完成治理任務。到2015年底,石化企業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到2017年底,對有機化工、汽車、電子信息、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強化施工工地揚塵環境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按規定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按規定進行地面硬化。到2015年底,城市規劃區內渣土運輸車輛全部采取密閉措施,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各種煤堆、料堆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清理整治城市周邊采礦、采石和采砂企業。
加強城市環境管理,嚴格治理餐飲業排污,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全部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繼續推進道路綠化、居住區綠化、立體空間綠化。
加快發展農村清潔能源,鼓勵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推廣生物質成型燃料技術,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等農林廢棄物。
(二)統籌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機動車污染
4.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開展“無車日”活動,提高綠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長沙市和株洲市公共交通機動化出行分擔率達到45%以上,湘潭市公共交通機動化出行分擔率達到40%以上。優化長株潭及周邊地區城際綜合交通體系,推進區域性公路網、鐵路網建設,合理調配人流、物流及其運輸方式,減少重型載貨車輛過境穿行主城區。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5.提升燃油品質。全省2013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石油煉化企業要合理安排生產和改造計劃,燃油供應管理部門要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確保按期供應合格油品。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加油站不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6.加快淘汰“黃標車”。到2015年底,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圍的“黃標車”。
7.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到2014年底,全省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2015年6月底前,長株潭三市城區主要路段實施“黃標車”限行。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不達標車輛不得上路行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
8.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出租、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長株潭三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節能與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左右。采取財政補貼等綜合措施鼓勵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
(三)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區域經濟布局
9.嚴格產業和環境準入。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在全省范圍內暫停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環評審批工作。長株潭三市新建火電、石化、有色、化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在長株潭三市城市規劃區嚴格控制新上火電、焦化、有色、石化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
10.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全省要提前一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核準、審批和備案手續。繼續對淘汰、限制類企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對超能耗企業實施懲罰性電價政策。2015—2017年,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將經整改整頓后仍不達標企業列入年度淘汰計劃,繼續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
11. 優化空間格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制定實施符合當地功能定位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優化區域產業布局,重大工業化、城鎮建設化建設項目優先布局在重點開發的城鎮化地區。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將資源環境條件、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積、萬人公共汽車保有量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綠地率等審查,規范各類產業園區設立和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株洲、湘潭、婁底、衡陽等市要大力推進位于城市主城區的鋼鐵、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工作,2014年底前編制城市區域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或改造升級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方案實施工作。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提高清潔能源利用率
12. 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按照國家要求,完成節能降耗目標。到2017年底,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清理違規產能、強化節能減排、實施天然氣清潔能源替代、安全高效發展核電以及加強新能源利用等綜合措施,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長株潭三市耗煤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煤炭等量替代。
13. 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對風能、太陽能、農村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電價補貼,推動新能源發展。到2017 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工業窯爐和鍋爐使用清潔能源;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地源熱泵等技術和設備。
14.全面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將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燒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電廠,鼓勵電廠對附近工業園區企業實施集中供熱。加強煤炭質量管理,限制銷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與使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加快洗選設施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達到70%以上。
15.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到2014年底,各市州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工作,并向社會公開;各城市禁燃區面積不低于建成區面積的80%。到2017年底前,全省14個市州要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
1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長株潭三市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力爭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大力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五)強化基礎能力,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
17.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體系建設,建設省、市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到2014年底,全省14個市州完成細顆粒物等監測能力全覆蓋。
18.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等研究,開發和推廣節能、污染治理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
19.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環保、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合作,抓緊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5年底,初步建成省級、長沙、株洲、湘潭三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7年底,其他城市相應完成體系建設任務。
20.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全省14個市州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按照預警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措施,2014年底前編制完成。應急預案報省環保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21.構建區域性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2015年底前,長株潭地區建立健全三市聯動的應急響應體系,實行聯防聯控。
22.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在預警信息發布的同時,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重污染企業限產停產、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23.實施環境信息公開。從2015年開始,全省公布14個市州空氣質量排名,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3個城市和最好的3個城市名單。省、市州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及時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
(六)明確責任,協調聯動,動員全民參與
24.明確政府統領責任。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和省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會公開;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25.強化企業治污責任。企業是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治理污染,履行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要按照環保規范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努力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26.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研究協調解決區域性突出環境問題,并組織實施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
27.加強監督考核。省人民政府與各市州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初對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進行終期考核。考核、評估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28.廣泛動員公眾參與。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通過典型示范、專題活動、展覽展示、崗位創建、合理化建議等多種形式,倡導公眾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七)加大資金保障,拓寬投融資渠道
29.加快建立“政府引導,地方為主,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充分調動全社會特別是企業對大氣環境治理投入的積極性,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在繼續大力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的同時,省和市州、縣市區財政要加大對大氣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建立大氣環境保護專項工作機制,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4年3月底前,根據本細則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將各項任務落實到具體措施和工程項目,并分解到縣市區以及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明確年度工作目標與任務,落實責任人,確保省政府下達的可吸入顆粒物下降指標如期完成。
附件: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部門責任分工表
序號 |
部門 |
責任分工 |
一 |
省環保廳 |
1、牽頭協調行動計劃的實施,負責督查推進日常工作;牽頭大氣環境質量評估; |
2、負責工業企業及園區污染綜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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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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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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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省發改委 |
1、負責把行動計劃有關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長期規劃; |
2、負責清潔能源推廣;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推進煤炭清潔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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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牽頭協調推進城區老工業基地整體搬遷改造工作;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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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省財政廳 |
1、負責協調中央專項資金支持;落實行動計劃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監督資金使用; |
2、負責各職能部門的資金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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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省經信委 |
1、負責淘汰落后產能,協同有關部門推進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 |
2、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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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負責推進工業企業清潔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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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負責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綜合整治; |
2、負責綠色建筑推廣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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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省交通運輸廳 |
1、負責公共綠色交通推廣實施; |
2、負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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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省公安廳 |
1、協助環保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
2、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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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負責涉嫌污染環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時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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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省商務廳 |
負責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級工作。 |
九 |
省物價局 |
負責核定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標準,監督收費標準執行情況; |
落實燃煤機組脫硫、脫銷、除塵電價,淘汰、限制類企業差別電價,超能耗企業懲罰性電價,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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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省科技廳 |
負責支持相關領域科技創新,組織研發、推廣污染防治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 |
十一 |
省氣象局 |
負責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氣象管理工作。 |
十二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將行動計劃的考核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 |
十三 |
省廣電局 |
負責加強行動計劃宣傳教育工作。 |
十四 |
省政府督查室 |
負責將行動計劃目標和工作任務納入省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內容,組織開展任務落實情況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