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解讀
- 索引號:430S00/2025-173229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5-08-01 20:01
- 名稱: 新版《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解讀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其中,對《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天坑、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2、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利用溶洞、天坑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做到科學利用與嚴格保護相結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做好規劃,明確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要求。
“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遺跡排放水污染物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3、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4、刪去第二十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間,在考場周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或者在廣場、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集會、娛樂、健身等活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四)在商住綜合樓內經營歌舞廳、酒吧等娛樂業經營場所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5、刪去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法定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可以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有第四項行為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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